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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車讓行標志(鄭州路暢交通設施銷售有限公司)
會車讓行標志表示車輛會車時,應停車讓對方車先行。標志形狀為圓形,顏色為白底、紅圈、黑紅兩種箭頭。
下列情況下,應設置會車讓行標志,有信號燈控制的可以不設:
(1)會車有困難的狹窄路段的一端;
(2)雙向通行道路由于某種原因只能開放一條車道作雙向通行,通行受限制的一端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48條規定:
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,機動車遇到相向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1)減速靠右行駛,并與其他車輛、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;
(2)在有障礙的路段,無障礙的一方先行;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,有障礙的一方先行;
(3)在狹窄的坡路,上坡的一方先行;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,下坡的一方先行;
(4)在狹窄的山路,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。